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智全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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