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35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 伍蜀源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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