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淑鈺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淑娟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據聲請人提出之勞保投保資料所示,聲請人經由晨昕公司投保之勞保已於101年10月3日退保,是聲請人應陳報於101年10月4日起之現有工作及收入何,並應提出在職及薪資相關資料證明。
二、應提出聲請人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之各項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交通、電話、生活雜支)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勿僅提出單月收據),並應說明聲請人所列生活費用中有需支出高額電話費用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三、應說明聲請人之配偶 翁正典 何時入監執行,及其入監執行後,聲請人所需負擔之扶養費用會否增加?增加之金額為何?有無因此使每月所得低於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四、應提出受扶養人翁O駖、翁O閎、翁O閎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據聲請人102年2月1日之陳報狀所載,聲請人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後,每月應清償之金額共為7,000元左右,惟聲請人僅提出與聯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大眾銀行間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尚應提出與各債權銀行(除聯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大眾銀行外)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並說明成立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證明成立債務協商時之還款來源,並應說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未清償之原因。
六、聲請人與其子女均設籍於租屋處,是應說明聲請人之配偶翁正典為何另設籍於臺北市○○路○段○○○巷○弄○號2樓之4。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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