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4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4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炳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5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炳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所載「下午3時15」,應更正為「下午2時40」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蔡忻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5436號被告林炳杉男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炳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及代價,取得數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嗣於113年1月25日下午3時15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林炳杉彰化縣○○鎮○○路00巷00號居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施用毒品部分,另由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炳杉於偵查中供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查獲相片、扣押物品相片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096號鑑驗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並有驗出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因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無法析離,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檢察官周佩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