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49號原告 許勝枝 被告 林昌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則原告提起本件異議之訴所得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應以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所占用之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面積核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2萬1,910元(計算式:60.41平方公尺×107年公告土地現值15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萬1,3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