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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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35號原告 江豪智 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65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案經原告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3年8月18日以103年度抗字第314號民事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371元(即以被告之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本金為依據),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