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4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4628號)及移送併辦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笫5360號、笫5764號、笫5793號、笫6521號、笫7982號、笫8466號、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笫69號、笫7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於民國82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4年,定應執行刑
4年2月,經入監服刑後假釋,及撤銷假釋執行殘刑2年6月17日,於89年10月17日再次假釋,並付保護管束,於90年
8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42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596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再經本院以92年毒聲字第958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交付保護管束,於92年
9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詎乙○○仍不知戒除毒癮,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4年5月28日晚上8時許起至同年9月27日上午6時許止,在高雄縣○○鎮○○路○○○巷4樓房間內及高雄縣市等處,以將海洛因加水稀釋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平均每日1次到2次,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分別於㈠94年5月29日下午
5時15分許,在高雄縣○○鎮○○路○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海洛因13包;㈡94年6月8日下午2時10分許,在高雄縣岡山鎮協和宮菜市場旁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物;㈢94年6月27日下午5時15分許,在高雄縣○○鎮○○○路○段○○○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海洛因1包;㈣94年7月12日上午6時30分許,在高雄縣○○鎮○○○路○段○○○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海洛因16包及其所有預備供施用海洛因所用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注射針筒、吸管;㈤94年7月13日下午3時20分許,在高雄縣燕巢鄉橫山村高雄看守所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6至9所示之海洛因、海洛因殘渣袋、針筒、鏟子等物;㈥94年7月19日晚上8時50分許,在高雄縣○○鎮○○○路陸橋下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海洛因
1包;㈦94年8月5日下午3時30分許,在高雄縣○○鎮○○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編號11所示之海洛因2包及其所有預備供施用海洛因所用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注射針筒;㈧94年9月8日下午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
12、13所示之海洛因、海洛因殘渣袋;㈨94年9月27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高雄縣○○鎮○○路○○○巷○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海洛因12包。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審理。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04、218頁)。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照片2幀(見警卷笫6
、7、9、14頁)、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6月1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94年8月19日調科壹字第220020650號鑑定通知書各1份(見警卷笫15頁、偵卷笫35-2頁、本院卷笫56頁)。
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照片6幀(見併警㈠卷
笫3頁反面至第4頁、笫5頁反面至第6頁)、尿液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6月2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94年8月19日調科壹字第220020648號鑑定通知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9月20日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各1份(見併警㈠卷笫3頁正面、併偵㈠-2卷笫3頁、本院卷笫79、95頁)。
㈣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照片3幀(見併警㈡卷
笫6至8頁)、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6月28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94年8月19日調科壹字第220020650號鑑定通知書各1份(見併警㈡卷笫5頁反面、併偵㈠-2卷笫2頁、本院卷笫97頁)。
㈤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併警㈢
卷笫4至6頁)、代碼與姓名對照表、高雄市凱旋醫院檢驗報告各1份(見併警㈢卷笫8頁、本院卷第58頁)、法務部調查局94年10月3日調科壹字笫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份(見本院卷第116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2份(見本院卷笫93、94頁)。
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13張(見併警
㈣卷笫8、9、15至17頁)、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8月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
1份(見併警㈣卷笫10頁、本院卷第57頁)、法務部調查局94年10月3日調科壹字笫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份(見本院卷第117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5份(見本院卷第88至92頁)。
㈦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2張(見併警㈥卷
笫6至8頁、笫19頁)、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8月8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見併警㈥卷笫10頁、併偵㈥-2卷笫1頁)、法務部調查局94年10月4日論科壹字笫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份(見本院卷第127頁)。
㈧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4張(見併警
㈤卷笫11至14頁、笫26、27頁)、毒品案件嫌犯尿液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9月1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見併警㈤卷笫19頁、本院卷第105頁)、法務部調查局94年11月22日調科壹字笫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見本院卷第194頁)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照片12張(見併警㈦卷
笫19至24頁、笫27、28頁、笫38至43頁)、尿液送驗代碼姓名對照管制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4年9月1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見併警㈦卷笫37頁、併偵㈦卷第21頁)、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笫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見本院卷第149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
2份(見本院卷笫146、147頁)。㈩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3張(見併警㈧卷
笫6、7、9頁、笫22至24頁)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見併警㈧卷笫11頁、併偵㈧卷第14頁)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笫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見本院卷第195頁)。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三、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復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移送併辦部分之被告犯行,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與公訴人起訴書所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附此敘明。查被告前於82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4年,定應執行刑4年2月,經入監服刑後假釋,及撤銷假釋執行殘刑2年6月17日,於89年10月17日再次假釋,並付保護管束,於90年8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有2種以上刑之加重事由,應依法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公共危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素行不佳,又因施用毒品案件,曾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仍未戒絕毒品,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且為警查獲後仍繼續施用,致先後為警查獲多次,並扣得數量不少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注射針筒等施用工具,顯見其毫無悔改之意,意志不堅,有失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美意,自不應寬貸。另衡其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所為尚未害及他人,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戒。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預備供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笫20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笫1項笫2款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笫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笫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祥銘附表一┌───┬────────────┬─────────┐│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叁包(驗後合計淨││││重貳點零玖公克,空││││包裝重貳點壹貳公克││││)。│├───┼────────────┼─────────┤│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壹包(驗後合計淨││││重壹點肆肆公克,空││││包裝重貳點貳柒公克││││)。│├───┼────────────┼─────────┤│3│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壹支。│││射針筒││├───┼────────────┼─────────┤│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5│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陸包(驗後合計淨││││重叁點零伍公克,空││││包裝重貳點玖玖公克││││)。│├───┼────────────┼─────────┤│6│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拾叁包(驗後合計││││淨重拾伍點肆貳公克││││,空包裝重拾陸點零││││玖公克)│├───┼────────────┼─────────┤│7│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夾鏈│伍個。│││袋││├───┼────────────┼─────────┤│8│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注射│貳支。│││針筒││├───┼────────────┼─────────┤│9│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塑膠│叁支。│││鏟子││├───┼────────────┼─────────┤│10│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1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後合計淨重││││零點貳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伍公克)││││。│├───┼────────────┼─────────┤│1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玖包(驗後合計淨││││重叁點陸叁公克,空││││包裝重肆點伍陸公克││││)。│├───┼────────────┼─────────┤│13│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夾鏈│貳個。│││袋││├───┼────────────┼─────────┤│1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驗後合計淨││││重貳點陸零公克,空││││包裝重貳點捌壹公克││││)。│└───┴────────────┴─────────┘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注射針筒│拾伍支│├───┼────────────┼─────────┤│2│吸管│拾陸節│├───┼────────────┼─────────┤│3│注射針筒│貳支。│└───┴────────────┴─────────┘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