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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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160號

原告 林晟纁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 律師

被告 陳更固

全球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全程

謝員盛

被告 吳桂華

訴訟代理人 陳麒安

被告協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雯

訴訟代理人王亨太

複代理人 施漢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年8月31日以民事陳報(八)狀提出土地租用契約書之新證據,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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