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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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160號
原告 林晟纁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 律師
被告 陳更固
法定代理人 張宏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全程
被告 吳桂華
訴訟代理人 陳麒安
法定代理人 黃佳雯
訴訟代理人王亨太
複代理人 施漢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年8月31日以民事陳報(八)狀提出土地租用契約書之新證據,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