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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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436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王郁雯

被告 林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中小字第2291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73元,及其中新臺幣13,727元自民國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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