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玉 即 郭陳秀玉 等11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秀玉即郭陳秀玉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