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741號債權人梣芮設計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佩洵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梣芮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
提出聲請狀末公司印文。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