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8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博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給付聲請人電信費用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就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欠費設備清單之身分證字號所查得姓名為「鄭博綸」,與欠費函文姓名「 鄭伯綸 」不符。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聲請狀更正以欠費設備清單上身分證字號所查得之姓名「鄭博綸」為相對人,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