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740號債權人 李麗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