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89號上訴人即被告 郝廣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騰峰貴金屬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22,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