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0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在監執行中,爰依法聲請減刑云云。
二、惟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聲請減刑之管轄法院為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查聲請人因本件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
7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4715號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犯本件詐欺取財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對於本件聲請減刑案件並無管轄權,聲請人竟據以向本院聲請減刑,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