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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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26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26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7年2月29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參拾萬元共計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約定於民國98年2月5日到期借款本金一次償還,利息按年率百分之6.835按月計付,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五、六條之情事,當即尚失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即時到期,經立有債務人等簽立之借據貳紙及授信約定書為憑。惟債務人到期未依約清償及利息僅繳至98年04月29日止,雖屢經催討亦不獲償付,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尚未清償。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負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