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68號聲請人 鄭麗真
鄭東瓏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前順位繼承人已全部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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