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35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卡利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