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22號聲請人久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敏 代理人 郭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雅文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克拉得企業有限公司 尤瑞芳元 大商業銀行南新莊分行113年1月31日153,164元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