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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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95號聲請人江寶清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票掛失函正本。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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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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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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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提出股票掛失函正本。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