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124號聲請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蔡麗惠 受選任人 尤亮智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黃國基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14行關於「由 柯秉志 律師擔任」之記載,應更正為「由尤亮智律師擔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前揭規定於保護令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