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塗俊龍選任辯護人蘇仙宜律師(法扶律師)
金湘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何紹輔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