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昀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昀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昀蓁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115號卷附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並定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子惠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宣告刑│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⑵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算1日。││││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185條之4│││條第1項│第2項││││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⑴105年6月7日│105年4月16日│105年8月12日│││⑵105年6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04號│105年度偵字第860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14號│105年度六簡字第233號│105年度交訴字第117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0月6日│105年10月11日│105年12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14號│105年度六簡字第233號│105年度交訴字第117號││判決├───┼───────────┼───────────┼───────────┤││判決確│105年11月3日│105年11月14日│106年1月4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