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尚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193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刪除有關被告甲○○前科部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二)被告前於民國101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為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5月、罰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確定(第1案);因搶奪案件,為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6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第2案);於103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第3案);上開第1、2案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為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為103年2月10日,執畢日期為104年10月9日);被告於103年2月10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案件之罪刑,全案於105年5月6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有不該,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衡酌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對被害人所生損害、被害人之意見、檢察官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與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被告竊得之現金1700元,為其犯罪所得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金錢沒收無不宜執行之問題,毋庸贅為不宜執行時之諭知),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廖建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1932號被告甲○○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村0巷00號居彰化縣○○鎮○○街○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100年間,因竊盜、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5月;於101年間,因搶奪、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經服刑後,於105年3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105年7月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詎甲○○仍不知警惕,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年11月8日4時32分許,在彰化縣○○鎮○○路○段○○○號「東溪國小」大門旁,徒手開啟 陳美櫻 放置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座墊,並竊得陳美櫻放在座墊下皮包內的現金新臺幣1700元。得手後,供自己花用殆盡。嗣後,員警調取該處之監視影像紀錄,乃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陳美櫻警詢中之指訴。
(三)監視影像擷取照片2張、現場照片2張。被告所涉竊盜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於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檢察官林裕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蕭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