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92號聲請人 詹武崈 相對人 詹潮湖 最後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詹潮湖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詹潮湖(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