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開誠 代理人 李毅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於110年8月6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
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者,其程序視為終結。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固有明文,但就聲請更生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前,債務人死亡一情,則無適用餘地,然衡之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得依消債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謀經濟生活之更生,且本條例未設遺產之更生或清算程序,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倘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即無繼續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以謀其經濟生活更生之必要,該程序應予終結,無庸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逕予簽結即可。如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即死亡,因消債事件在性質上無法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其程序,又無從補正,依消債條例第8條規定,法院應以不備其他要件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以終結該消債事件(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7號研審意見參酌)。
三、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後,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前,即於111年4月2日死亡,此有聲請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債務人既已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本事件性質上無法由其繼承人承受,且無從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更生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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