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債權人雲林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王溪岸 債務人 吳致言
丁乙哲
一、債務人吳致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丁乙哲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本金│利息│違約金(起訖日如下)││(新臺幣)│(起訖日如下)│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收違││││約金,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亦同。│││││├──────┼─────────┼─────────────────┤││自民國106年5月27│自民國106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75,00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附表二:利率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677│2.94│逾期6個月以內者│││││├──────┼─────┼─────────────────────┤│2.677│2.94│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