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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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詹佩珺 債務人 李欣樺 即欣樂企業行債務人 郭禮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零貳萬捌仟 參佰 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編│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起算日│截止日││起算日│截止日│起算日│截止日││││││├──────┴──────┼──────┴───┤││││││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1│1,021,559元│107年11月2日│清償日│4.12%│107年12月3日│108年6月2日│108年6月3日│清償日│├─┼──────┼──────┼───┼───┼──────┼──────┼──────┼───┤│2│423,688元│107年10月3日│清償日│4.12%│107年11月4日│108年5月3日│108年5月4日│清償日│├─┼──────┼──────┼───┼───┼──────┼──────┼──────┼───┤│3│414,209元│107年9月2日│清償日│4.12%│107年10月3日│108年4月2日│108年4月3日│清償日│├─┼──────┼──────┼───┼───┼──────┼──────┼──────┼───┤│4│168,889元│107年10月3日│清償日│4.12%│107年11月4日│108年5月3日│108年5月4日│清償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