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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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94號聲請人 李金錐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星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星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星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星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捐助章程經修正變更,請准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星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於民國108年9月9日召開第2屆第3次暨第3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條文,有該法人108年9月9日董事會議紀錄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8年11月5日中市社助字第1080130748號函文影本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上開董事會議紀錄影本在卷可稽。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內容核屬對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補充,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許國慶附件: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星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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