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22號抗告人 魏高明 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楊治宇 、 黃冠運 間因102年度重國字第2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