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33號原告 李明珠
李鼎聖 上列原告予被告 童承基 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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