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22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本院所為102年度重國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2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9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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