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60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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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6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易字第106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建財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70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竹簡字第117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麗文書記官陳弘明通譯鍾佩霖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彭建財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1、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3犯以上)。
2、時間:民國108年8月19日晚上6、7時許。
3、地點:新竹縣○○鎮○○路○號住處內。
4、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玉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高上茹到庭執行職務。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書記官陳弘明
法官楊麗文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弘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