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夏侯龍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874號),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均應予刪除,且附表編號2罪名欄關於「竊盜」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偽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中已經敘明本案在合併定應執行刑後不得易科罰金之意旨,主文欄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顯係誤載,而附表編號2罪名欄關於「竊盜」之記載,顯係「偽證」之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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