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消債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旻生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薪資減縮,前經鈞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然因伊母親年老多病,長子自民國101年10月退伍後迄今仍未找到工作,次子就讀國中,亦無經濟能力,家中經濟皆仰賴伊支撐,爰再次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本院於99年8月18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99年9月7日確定。嗣因債務人遭任職之福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減薪,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向本院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經本院以10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9號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2年,並調整繳款金額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查,債務人雖主張其母親年老多病,長子退伍後迄今仍未找到工作,次子就讀國中,故無經濟能力,家中經濟皆仰賴伊支撐等語。然債務人既業經本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2年在案,參諸上開法院裁定延長債務人履行期限不得逾2年之規定,則債務人再次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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