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5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志方選任辯護人林秀香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志方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葉志方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加重強盜罪嫌重大,復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案發後即駕車逃離現場,並有滅證之舉,亦有多次通緝記錄,足認被告有逃亡、滅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2年6月13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於102年9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嫌重大,且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經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其刑責之重,若判刑確定,得以合理預期被告躲避執行之可能性極高,況被告案發後已有逃亡之舉,前有多次另案通緝記錄,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因認單純限制住居或具保,並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及執行。從而,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