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志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肆點貳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4月14日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又被告上開案件遭扣押之粉末、粉塊狀檢品各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均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驗餘淨重合計4.21公克);另遭扣押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驗餘淨重0.0918公克),此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OO年O月O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OO年O月O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足憑。故上開扣押物既分係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