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48號債權人亞洲渡假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錦綉 債務人 林清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清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之名稱為「亞洲渡假村管理委員會」或「亞洲渡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並提出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林清梅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