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曾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屏調字第107號),惟因調解不成立,應以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8,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