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9號再審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再審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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