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六四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文博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