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80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8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上訴人 呂芳玉 、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747,041元及10,560,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100元、157,524元,上訴人二人雖已共同繳納150,000元,尚應分別補足560,100元(635,100-150,000/2)、82,524元(157,524-150,000/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