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7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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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75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昊澤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兩造原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附卷可證,因而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
告清償債務,惟被告抗辯該管轄之合意顯失公平,聲請移轉
於其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就被告上開之抗辯,原告於言詞辯
論期日表示同意,故原管轄之合意於本件不適用之,合先敘
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號3樓,
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被告之聲請將
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