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558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亞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丁○○ 原住台北市○○區○○○路○○號2樓之2
代 理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同年12月9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將KonicaMinolta廠牌BH210機型(機號00000000)之
數位機壹台及同廠牌之DF502送稿機、1611tab鐵桌、FK505傳真
單元、pf502卡匣、mb501手送台各壹台全部返還予原告震旦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如無實物時,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柒萬零玖佰捌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八
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亞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壹萬柒
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亞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告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查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
諸兩造分別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書第11條及第10條自明,是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院就本案應有管轄權。又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一)被告亞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
告亞煜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30日與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震旦公司)簽訂營業型租賃契約書,以被告
丁○○為連帶保證人,由被告亞煜公司向原告震旦公司承租
KonicaMinolta廠牌BH210機型(機號00000000)之數位機
乙台及同廠牌之DF502送稿機、1611tab鐵桌、FK505傳真單
元、pf502卡匣、mb501手送台各乙台,原告震旦公司已依約
將系爭標的物安置妥當並交付予被告亞煜公司使用,詎被告
被告亞煜公司自第11期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原告震旦公司
於97年1月9日以台北三張犁郵局第47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
亞煜公司給付積欠之租金,被告均置之不理。系爭標的物係
原告震旦公司於95年10月18日以新台幣(下同)81,908元購
入,如被告無實物返還,即應連帶給付自系爭租賃物使用時
起至97年1月9日以台北三張犁郵局第47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
人止,其已攤提至第15個月,則系爭標的物之殘值56,311元
。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之意
思表示,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455條規定,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系爭租賃契約既
已終止,被告亞煜公司及被告丁○○亦應就系爭租賃關係所
生之債務,即「已到期未繳租金與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
」負連帶清償責任。系爭租賃期間約定為36期,每期租金2,
730元,被告亞煜公司僅繳交10期,從而,被告等應依約連
帶給付原告震旦公司自第11期起至第36期之金額合計70,980
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8計算之遲延利息。(三)被告亞煜公司自96年9月
3日起至同年10月2日止,計積欠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金儀公司)計張費用及購買碳粉價金共17,068元,為
此,原告金儀公司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3項所
示。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營業型租賃契約書、租賃
標的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被告亞煜公司給付租金之往來明
細表、台北三張犁郵局第47號存證信函、電子計算機統一發
票、出貨單、租賃計張收費契約書各1紙及收費單二紙等件
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則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
堪採信。
四、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及民法第45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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