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27號聲請人 黃惠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惠玲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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