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40號
105年度易字第87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下午
3時45分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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