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634號聲請人 王國成 被繼承人 王良旺 生前住新北市新店區信義里026鄰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生前設籍於新北市新店區,本件依上開規定,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即新北市新店區之該管轄法院,以利當地法院衡酌繼承狀況予以審理裁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