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合康健康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建龍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被告香港商富吉多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聖方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