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合康健康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建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富吉多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29,76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9,4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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