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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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8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柏緯玉皇多媒體工作室被上訴人即被告李䇛芃
林桂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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